攀枝花市誠一汽車租賃承租人須知
1、所租車輛駕駛人員須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駕駛證上準駕車類別與所租車輛相符。租車期間,承租方不得將車輛轉租、轉借、典當、抵押或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2、承租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還車時間、地點按時歸還承租車輛,且車況與《汽車租賃登記及車輛交接表》中租車前的車況登記無出入,若出現(xiàn)新的刮、碰、損壞等現(xiàn)象或設備、證件等不全,承租人應按實際損失交納車損費及其它相應的費用。
3、承租人每天應對機油,剎車油、防凍液、輪胎氣壓、燈光等作常規(guī)檢查,如發(fā)現(xiàn)問題,請及時與出租方聯(lián)系。
4、如果承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請承租人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并同時告知出租方,由出租方或保險公司安排維修地點,承租人不能自行維修或自行選擇維修廠家進行維修,禁止繼續(xù)使用已經(jīng)損壞的車輛,承租人積極配合交管部門處理好交通事故,出租方可予以幫助。
5、租車期間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違章、違法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6、承租人如果在租車期間遺失牌照或其它有關證件,承租人應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
7、承租人不能自行卸動或拆除所租車輛上的零件或設備,否則,承租人不但應及時歸還原零件或設備,還應交付出租方******不超過所拆零件或設備原價二倍的違約金。
8、拆動車輛的里程表、若在承租人的租車期限內(nèi)有拆動現(xiàn)象,須交付出租方1000元賠償費。
9、為了承租人及車輛的安全,嚴禁酒后開車,禁止用承租車輛參加 競賽,做測試試驗及其它具有損壞性質的駕駛。禁止及承租車輛從事盈利性質的客貨運輸、禁載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